东方国信: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19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东方
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
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相关内控程序健全。在保证日常
经营运作资金需求且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金
融机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不会影响主营业务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正宁 梁俊娇 李 侃
2022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