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国信: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年7月)2022-07-19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和《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六条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应当占三分之一以上的比例;至少包括 1 名会计
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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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是自然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的
人员除应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担任独立董事所必须具备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
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提名、选举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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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
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四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
材料同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
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由公司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决定。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
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
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定最低要求时
,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 职权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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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并具有
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做出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
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等专门委员会的,独立董
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 1/2 以上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职权需要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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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负有对公司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
意见的责任: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
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就前条重大事项发表以下几种意见之一:
(一) 同意;
(二)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未正式公布披露前,应承担
保密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
公司应当依法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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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
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
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 10 天的时间,
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
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一) 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 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2 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 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 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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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
括以下内容:
(一) 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 现场检查情况;
(四) 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五)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书面记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
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工作条件及报酬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
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
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
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
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
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须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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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由董事会制定预案,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规定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
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
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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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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