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瑞特装: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3月修订)2022-03-17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监事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
事会设主席一人。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
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监事会主席或董事会秘书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
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职务。
第七条 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并应当由全体监事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依法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公
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提前二日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
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
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
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于会议
召开十日以前和三日以前将盖有监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
达、邮件或传真的方式送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
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
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
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举手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
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每项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会议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
进行表决。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以上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
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除非法律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
上的监事通过。
第二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监事会会议安排
录音的,应事先告知出席及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监事会会
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
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案的
表决意向;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第二十八条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
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
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等,由监事
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规则,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监事会负
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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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