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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瑞特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3月修订)2022-03-17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市规则》、《规范运作》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
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
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
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
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
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
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
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
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但未达
到 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的 2%的股份;
    (二)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
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
增持计划。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
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
露其后续增持计划。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第
十五条规定披露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
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
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
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十七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
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
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
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交易
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属于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
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如
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
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
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十九条     属于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
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
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
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
明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
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
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
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
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
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
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
联性。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
司股票: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遵守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
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
作出后未满六个月内;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第二
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以
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
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
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予以完整的记录;按
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
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
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和修订。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