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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瑞特装:关于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22-12-08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张 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敬 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富瑞特装”或“公司”)委托, 指派张洁律师、余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公司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
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需的全部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或口头陈述, 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
实、完整、准确; (2)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 且全
部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3)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有效, 公
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 所提供有关文件、
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4)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
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 本所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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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提交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原始文件都真
          实、准确、完整;


     2. 公司提交给本所的文件中所披露的全部信息都真实、准确、完整;


     3. 公司提交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公司提交给本所的材料副本或复印件同原件一致,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真实、准
          确、完整。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 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富瑞特装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终止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富瑞特装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必
备文件, 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富瑞特装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 审议通过了《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发表了
              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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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 富瑞特装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 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富瑞特装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 并于 2021 年 6
              月 1 日披露了《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富瑞特装于 2021 年 6 月 4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
              关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
              件时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相关事宜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 富瑞特装于 2021 年 6 月 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4 日, 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160 万股, 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7 人。公司独立董事对
              首次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 富瑞特装于 2021 年 6 月 4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并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首次授予
              权益的 27 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激励对象条件,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同意以 2021 年 6 月 4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 向
              27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富瑞特装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 审议通过了《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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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 富瑞特装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 审议通过了《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并对
              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预留授予的 28 名
              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激励对象条件,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以 2022 年 1 月 27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 向 28 名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 富瑞特装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
              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 富瑞特装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相关事项


       (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批准与授权


              2022 年 12 月 7 日, 富瑞特装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决定终止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终止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作废剩余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 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与核
              心骨干的勤勉尽职,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同意本次终
              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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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12 月 7 日, 富瑞特装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终
              止相关的议案。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终止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以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原因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2021 年 5 月, 公司基于当时企业所处的内外部市场环
              境和经营状况推出了 2021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但后续实施过程中由于受
              到新冠疫情持续蔓延、下游市场需求大幅萎缩等不利因素的影响, 公司经营遇到
              了较大的困难, 现阶段所处的外部环境和市场格局都与本激励计划制定时的情
              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已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
              果。因此, 从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保护团队积极性方面出发, 公司决定终止实
              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对于剩余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作废, 与之配套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一并终止。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原因合理, 符合
              《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结 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终止
       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以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原因合理, 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
       南》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
       司应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终止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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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 为《关于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并无任何副本。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张   洁    律师



                                             余   鸿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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