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晶科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2022-06-13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情况
之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二年六月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情况
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和晶科
技”)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安徽高新投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淮北市成长型中小企业基金有限公司、淮北盛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交
易对方”)持有的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合计
31.08%的少数股东股权,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投资者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
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和晶科技的委托,作为
公司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在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即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
6 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即 2021 年 9 月 30 日至 2022 年 5 月 18 日,以
下简称“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和验证,并出具
本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核查意见时,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及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上市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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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和晶科技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和晶科技为本次交易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上市
公司及相关各方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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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正文
一、 核查对象范围和核查期间
1、核查范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2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和晶科技对本次交
易开展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相关自查工作,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知情人;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主要管理人员等知情人;
(3)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等知情人;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知情人;
(5)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
2、核查期间
核查期间为公司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 6 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
(即 2021 年 9 月 30 日至 2022 年 5 月 18 日)。
二、 本次交易内幕知情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及其性质
根据核查范围内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
更明细清单》,核查期间,核查范围内机构和个人买卖和晶科技股票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
姓名 身份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结余股数 交易时间
上市公司监事吴坚
朱瑾 0 10,000 72,000 2022-01-04
的配偶
李敬侠 上市公司综合管理 0 1,900 3,800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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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员工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买卖主体朱瑾已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除上述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和晶科
技股票的情况;
2、本人上述股票交易行为均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和晶科技已
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
3、在和晶科技本次因重组事项停牌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知悉任何与
和晶科技本次重组事项相关的内幕信息或其它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
卖股票的情况;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和晶科
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5、若本人上述买卖和晶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和晶科技
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和晶科技,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买卖主体李敬侠已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除上述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和晶科
技股票的情况;
2、本人上述股票交易行为均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和晶科技已
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
3、在和晶科技本次因重组事项停牌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知悉任何与
和晶科技本次重组事项相关的内幕信息或其它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
卖股票的情况;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和晶科
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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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若本人上述买卖和晶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和晶科技
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和晶科技,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和晶
科技股票的情形。
鉴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和承
诺所述内容真实、准确的情况下,则该等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和晶科技股票的行
为应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就上述机构及人员在核查期间内买卖和
晶科技股票的行为,未发现涉嫌内幕交易行为,不构成本次交易的法律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伍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
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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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卜德洪
负责人: 陈聪 经办律师:王玉龙
经办律师:马泉
2022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