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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晶科技: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11-29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能
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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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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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专人送出、邮件、
传真等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
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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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具体操作
要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二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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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二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代表的股份数;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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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质询问题与会议议题无关;
    (二)质询问题涉及事项尚待查实;
    (三)质询问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四)回答质询问题将导致违反公平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合法的事由。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6 / 13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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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对关联股东做出回避的决定。股东大会
在审议有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主持人应向股东大会说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所涉
及的关联股东以及该关联股东应予回避等事项;然后其他股东就该事项进行表
决;
    (三)关联股东未获准参与表决而擅自参与表决或者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者回避的,所投之票按弃权票处理;
    (四)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需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做出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
样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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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给一个
或一部分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投票
结果,按需要选举出董事、监事的名额由得选票较多的候选董事、监事当选为董
事、监事,但当选董事、监事得票数应超过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如得票数超过参加股东大会表决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的候选董事、监事达不到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时,应对其余候选董事、监事进行第二轮投票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9 / 13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记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四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通知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就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由董事会办理的各项
事务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专项报告,由于特殊原因股东大会决议不能执行
的,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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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把握市场机遇,保证公司经营顺利、高效
地进行;
    (三)遵循灵活、务实原则,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前提
下,避免过多的繁琐程序,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及时进行;
    (四)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述标准之一,但尚未达到《公
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需要递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
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属于《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交易行为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之外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审
议对外担保事项时,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1.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
议;


                                     11 / 13
    2.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大会审批;
    3.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
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三)在一年内公司资产抵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董事
会有权审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70%时,任何资产抵押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会有权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3,000万元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5%的关联交易。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
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已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章 其 他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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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由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由董事会行使。
   (以下无正文)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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