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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盛教育:监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9月)2018-09-26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18 年 9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
事方法和程序,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保证监事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特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等利
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章程,忠实履
行职责。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
扰。
       第五条   在公司存续期间,均应设置监事会。


                               第二章     监事任职资格和职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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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包括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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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政府监管部门处罚或公开谴责
时;
       (六)政府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未设副主席、副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举行前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的议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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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交审议议案。提交审议议题应有相应的工作底稿及相关       的说明文
件和报告;
    (三)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
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临时会议
可以以传真、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监事。
    通知的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专人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采取专人送达的,监
事签字即为送达,采取传真或电子邮件的,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显示时间为准。监
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书面、
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监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由参
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
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
    被委托人代为出席会议必须有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监事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无故缺席会议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放弃在该次监事会会议
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同时又不委托其他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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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代为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予以撤换。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提案、表决及决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
案,应事先提交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对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监事会主席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否
则,提案人有权要求监事会就该议案应否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
    第二十八条 会议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案内容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不抵触;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本规则所述监事会职权,会议讨论的议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时发现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章程的行为经会议讨论后向董事会提出相应议案;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时,与会监事应认真对提交的有关议案进行讨论,
并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监事会主席做为会议主持人宣布会
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题主持议事;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监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
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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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监事成员有权在监事会上充分发言、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表决的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位监事有一票表
决权。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
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的投票承担责
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
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决议须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监事会决议的内容均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否则,所形成的决议无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
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列席会议的非监事成员不得
介入监事会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都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
监事应将执行的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 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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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仍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
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应当依照新施行的相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本规则进行
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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