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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盛教育:子公司管理制度(2018年9月)2018-09-26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8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
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促进规范运作和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
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控股 50%以上(不含
50%)或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绝大多数席位(控制其董事会)的子公司;
    (三)持有其股权在 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
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
抵抗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
事项管理,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
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和职责


    第六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推举董事、
股东代表监事。
    第七条 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依
照子公司章程产生,但上述人员的提名应按公司制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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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
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
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
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
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
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
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
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按其章程规
定予以更换。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
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公司备案。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三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
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督导建
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子公司在充分考虑本公司业务特征、经营情况等基础上,在上市
公司总体经营计划上,制定自己公司的年度经营规划和业务预算,并提交公司审
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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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
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
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
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十六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对应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十七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签订委托或
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权
限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的,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的金额,依据《公司章程》以及《对外投资管
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等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三条所述事项的管理,依据公司相关
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规模和方向,资产结构、资产安全,成本
利润等实施监督、指导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
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子公司的具体制定会计核算和
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措和使用
资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子公司的各项
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子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及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
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适
用于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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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要求,每月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
托的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子公司实施定期报告制度,实体考核制度,
监督审计制度等。公司不定期向子公司派驻审计人员,对其财务及经营活动进行
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内部审计内容主要
包括:财务审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的制订和执行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
济合同审计、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
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二十九条     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
子公司后,该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公司述
职,汇报子公司经营状况,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根
据董事长的决定,可以确定子公司总经理为具体负责人。总经理应根据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报告相关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上市公司与子公司间相关档案管理的安全性、完备性,
建立相关档案的两级管理制度,子公司存档并同时报送公司存档。
    第三十四条     相关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证照:营业执照、其他经行政许可审批的证照,各子公司在变
更或年检后及时将复印件提供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二)公司治理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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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股东(大)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提请召开会议的动议、会议通知、会
议签到表、议程、决议、记录、其他相关会议资料),公司董事会委托董事会办
公室保存复印件一套,各子公司留存原件一套。
    2、董事会、监事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议程、决
议、记录、其他相关会议资料)原件由各子公司保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留存复
印件一套。
    (三)重大事项档案:
    1、募集资金项目;
    2、重大合同;
    3、总结,如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半年度公司总结报告等;
    4、其他,如重大诉讼、重大仲裁、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收购兼
并、改制重组、媒体报道、行业评价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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