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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盛教育: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8-12-19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的最新修订,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作以下修改:
序号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十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三条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或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2        第二十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四条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式;                              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3        第二十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五条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照第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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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于 1 年内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让给职工。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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