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1)第 310 号 致: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 21 号楼三盛 大厦五层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 派本所经办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及《三盛智慧 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 9 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 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暨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香港杭州西安海口苏州广州 www.tylaw.com.cn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 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 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发出 了《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发出了《关于 2020 年 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暨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下合称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 21 号楼三 盛大厦五层召开。由于公司董事长因故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半数以上 董事推举,由副董事长张辉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并且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 2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9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2,973,4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5105%,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2,502,0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384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71,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125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72,1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26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经 办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 3 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经办律 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2,900,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291%;反对73,000股, 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99,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388%;反对7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6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公司2020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2,900,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291%;反对73,000股, 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99,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388%;反对7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6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公司2020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2,900,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291%;反对73,000股, 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99,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388%;反对7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6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2,900,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291%;反对73,000股, 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99,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388%;反对7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6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2,889,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183%;反对84,100股, 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8,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879%;反对8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1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0年度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02,516,2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80%;反对8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8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8,05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879%;反对84,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1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董事2021年薪酬及津贴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6 表决情况:同意102,516,2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180%;反对8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8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8,05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879%;反对84,1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1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2,795,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270%;反对17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94,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789%;反对17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2,889,3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183%;反对84,100股, 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88,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7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879%;反对8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1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8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曾 嘉 律师 ______________ 霍雨佳 律师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年 月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