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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华超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4年12月)2014-12-03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
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
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和原则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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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等;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公平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及内容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
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
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
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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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
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在全面深入地
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
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在进行投资者
关系活动之前,证券事务部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
训和指导。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


                                   3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事务部应
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
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对自愿性披露信息有任何疑
问,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可以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
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
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应对已披露的
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无论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
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
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
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或有关法律法规强
制规定时,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法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4
    第二十七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
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十八条 在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
司在会后最迟不超过一天的时间内,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 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上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在投资者关系专栏
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
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
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
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
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
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的投资信息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
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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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
以答复。
    第三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
式,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
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为避
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沟通活动并作出
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
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五条 公司要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
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 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6
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
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立即
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节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
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
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
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要求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及时披露投资
者关系活动档案。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进
行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
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
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
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
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
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六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
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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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
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
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
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
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六十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
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六十三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
媒体采访相关信息,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六十四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
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
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六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
有)、 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
   (三)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媒体人员等特定对象直接
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
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第六十七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媒体人员等特定对象交

                                     8
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述
文件进行核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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