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华超净: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则(2014年12月)2014-12-03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经营决策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维护股份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要求,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以下统称“下
属公司”)发生的本规则所述投资、对外担保、购买、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应
当首先根据下属公司章程或其他制度的规定,由下属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包括但
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议;下属公司内部有权机构
审议通过后,再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由股份公司内部有权机构进行审议。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的决
议,负责对股份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决策,总经理负责主持股份公司生产
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总经理应于每年一月份拟定股份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报董事会
审核批准。董事会应当向股份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条 股份公司发生如下交易行为,应经总经理办公室充分讨论通过后,
报董事长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长权限,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
过董事会权限,应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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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 股份公司发生如下交易的,由董事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总资产的1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股份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股份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的,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股份公司发生如下交易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股份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股份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股份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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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且绝对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的批准权限:
(一)股份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股份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股份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第4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签署重大经营合同权限:
购买原辅材料、燃料、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资产的
合同,由总经理决定签署,但总经理在签署单项合同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
同之前应报经董事长批准。
第十条 对外举债
(一)股份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由总经理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决定实施,但在
签署单项流动资金贷款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之前应报经董事长批准。
(二)股份公司非流动资金贷款,单项金额未达到上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连
续12个月累计额未达到上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由董事长决定;单项金额未达
到上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连续12个月累计额未达到上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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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董事会决定;单项金额超过上期经审计净资产10%,连续12个月累计额超过上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经董事会审核后报股东大会决定。
(三)股份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授信额度,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根据股份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
策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参加股份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会议的决策人应当对会议决议承担责
任,会议决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股份公司遭受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决策人对股份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参与人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则中凡未加特别说明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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