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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华超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2015-05-18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天华超净
股票代码:300390



信息披露义务人:冯忠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
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东北塘镇锡港路 215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冯志凌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
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东北塘镇锡港路 215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无锡英航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锡山区东北塘锡港路 121 号
通讯地址:锡山区东北塘锡港路 121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苏州益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6 幢 1105 室
通讯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6 幢 1105 室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5 年 5 月 16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
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和中
国证监会核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和所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指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上市公司/天
                    指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超净

                         冯志凌、冯忠、无锡英航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益宇投资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中心(有限合伙)

本次交易/本次重          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宇寿医疗全部
组/本次重大资产     指   股权;同时,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配套
重组                     资金的行为

宇寿医疗/标的公
                    指   无锡市宇寿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司

标的资产/交易标
                    指   宇寿医疗 100%股权
的/拟购买资产

                         宇寿医疗全体股东,即冯忠、冯志凌、同成创展(天津)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英航冶金科技有限公
交易对方            指
                         司、苏州益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无锡市凌悦投资有限公
                         司、包仲良、郭一鸣、关平、冯晓丹、郑秉权

同成创展            指   同成创展(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无锡英航            指   无锡英航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益宇投资            指   苏州益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凌悦投资            指   无锡市凌悦投资有限公司

                         裴振华、包建华、上海淳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兴证
募集资金认购方      指
                         资管鑫众-天华超净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淳富投资            指   上海淳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天华 1 号计划、定
                    指   兴证资管鑫众-天华超净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向资管计划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事宜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之
定价基准日          指
                         日,即 2015 年 4 月 24 日

交易基准日、审计
基准日、评估基准    指   本次交易的审计基准日及评估基准日,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

 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准则 15 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 年修订)》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
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冯忠
姓名                 冯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境外永久居留权       无
住址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
身份证号码           3202221955****1873
通讯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东北塘镇锡港路 215 号
通讯方式             0510-83777122

       2、冯志凌
         姓名        冯志凌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境外永久居留权      无
         住址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
   身份证号码        3202221981****1891
       通讯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东北塘镇锡港路 215 号
       通讯方式      0510-83777122

       3、无锡英航
       公司名称      无锡英航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      锡山区东北塘锡港路 121 号
       办公地址      锡山区东北塘锡港路 121 号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1 年 10 月 17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注册资本      51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冯忠
   工商注册号        320205000169065
   税务登记证        320200583765215
  主要股东名称       冯忠(持股 70%)、冯志凌(持股 30%)
                     冶金材料、耐火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发(不含制造和加工);耐火材料
       经营范围      (不含危险品)及其制品、五金配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方式           电话:0510-83773568

    4、益宇投资
    公司名称           苏州益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公司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6 幢 1105 室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6 幢 1105 室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1 年 02 月 01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冯志凌
   工商注册号          320594000184302
   税务登记证          321700569146821
  主要股东名称         冯志凌(持股 66.55%)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通讯方式           电话:0510-83773568



二、无锡英航的董事、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职务         姓名     曾用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的居留权

法定代表人/
                冯忠          无     男      中国      无锡                 否
 执行董事




三、益宇投资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职务         姓名      曾用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的居留权

执行事务
              冯志凌          无     男      中国      无锡                 否
 合伙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冯忠与冯志凌为父子关系,无锡英航系冯忠与冯志凌父子控
制的公司,益宇投资系冯志凌控制的企业。
    本次交易完成后,冯忠与冯志凌父子、无锡英航、益宇投资均将持有上市公
司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控制关系如下所示:


               冯忠                       冯志凌

      70.00%                     30.00%
                                                   66.55%


                      无锡英航                益宇投资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冯忠、冯志凌、无锡英航、益宇投资
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天华超净拟向冯忠、冯志凌、同成创展、无锡英航、益宇投资、凌悦投资、
包仲良、郭一鸣、关平、冯晓丹、郑秉权等 11 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其持有的宇寿医疗 100%股权,并向裴振华、包建华、淳富投资、天华 1 号
计划等 4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现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和
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费用,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交易拟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 16,512,915 股,向募集资金认购方发行股份
不超过 4,337,085 股,其中,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冯忠发行股份 6,680,321 股,向冯
志凌发行股份 4,268,033 股,向无锡英航发行股份 1,494,450 股,向益宇投资发行
股份 1,057,196 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认购股份 13,500,000 股。

    本次交易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本次交易完成后,如配套融资得以实施,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天华超净
的股权比例将由 0%增加至 9.80%;如未能实施,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天华
超净的股权比例将由 0%增加至 10.11%。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
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
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
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持股情况
    本次交易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天华超净股份。

    本次交易拟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 16,512,915 股,向募集资金认购方发行股份
不超过 4,337,085 股,其中,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冯忠发行股份 6,680,321 股,向冯
志凌发行股份 4,268,033 股,向无锡英航发行股份 1,494,450 股,向益宇投资发行
股份 1,057,196 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认购股份 13,500,000 股。

    本次交易完成后,如配套融资得以实施,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天华超净
的股权比例将由 0%增加至 9.80%;如未能实施,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天华
超净的股权比例将由 0%增加至 10.11%。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与冯忠、冯志凌、同成创展、无锡英航、益宇投资、凌悦投资、
包仲良、郭一鸣、关平、冯晓丹、郑秉权等 11 名交易对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
议》和《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
的方式购买宇寿医疗 100%股权,支付总对价为 40,000 万元,其中,以现金方式
支付对价 4,200 万元,以股份方式支付对价 35,800 万元,股份发行价格为 21.68
元/股,发行股份数为 16,512,915 股,其中向冯忠发行股份 6,680,321 股,向冯志
凌发行股份 4,268,033 股,向无锡英航发行股份 1,494,450 股,向益宇投资发行
1,057,196 股。

   同时,根据上市公司与募集资金认购方签署的《认购协议》和《认购协议之
补充协议》,上市公司拟向裴振华、包建华、淳富投资、天华 1 号计划等 4 名认
购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 4,337,085 股。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增加,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股份数量增加,持股比例上升。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票种类、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

     (二)股票发行数量

   根据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和《购买资产协议
之补充协议》,上市公司拟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发行股票合计 13,500,000 股,其中
向冯忠发行股份 6,680,321 股,向冯志凌发行股份 4,268,033 股,向无锡英航发行
股份 1,494,450 股,向益宇投资发行 1,057,196 股。

     (三)股票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事宜的首次董事会(即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之日,即 2015 年 4 月 24 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选取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
议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总量。

   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为 21.673 元/股。经各
方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确定为 21.68 元/股,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上述发行价格的最终确定尚须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在定价
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进行调整。

     (四)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如下:

   (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尽快办理标的资产的交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①自本协议生效 45 个工作日内,交易对方应到标的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提交办理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并应不迟
于 45 个工作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市公司应提供必要帮助。

   ②自本协议生效后,交易对方应按税务相关规定尽快到标的公司当地税务主
管部门完成纳税申报手续。

   ③其他必要的资产过户手续。

   (2)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
即为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日。自交割日起,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标的资产的权
利、义务和风险全部转移至上市公司。

   (3)资产交割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上市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对方认购的对价股份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上市公
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是标的资产交
割完成的必要非充分证据。

   (4)双方同意,标的公司在交易基准日之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扣除本协
议约定的现金股利金额后,由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双方
同意,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新老股东共
同享有。

   (5)资产交割日前标的公司的经营行为、非经营行为导致标的公司在交割
日后受到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劳动及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主管机关、
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滞纳金、停业等处罚,或被要求补缴相应款项的,由补偿义
务人以连带责任方式共同向标的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全部损失。

   (6)标的公司存在未向上市公司披露的资产交割日前或有事项,导致标的
公司受到财产损失的,由补偿义务人以连带责任方式共同向标的公司以现金方式
补足全部损失。

   (7)双方同意,上市公司应在资产交割日后 30 日内向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申请办理相关对价股份分别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的手续,交易对方应按照上市
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及帮助。

   (8)双方同意,如遇相关工商管理部门、税务管理部门、交易所、股转公
司、登记结算公司等政府部门、监管部门和证券服务机构原因导致资产交割手续
未在上述限定期限内完成的,双方应同意给予时间上合理地豁免,除非该等手续
拖延系因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五)锁定期

   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如下:

   (1)冯忠、冯志凌、无锡英航所持股票的锁定期安排

   冯忠、冯志凌、无锡英航因本次交易分别取得的对价股份分五次解除限售,
具体如下:

   ①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已满 12 个月,且补偿义务人在《补偿协议》项下的
到期补偿义务(包括盈利预测补偿的连带责任)已履行完毕,冯忠、冯志凌、无
锡英航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总数中的 25%解除限售,计算结果不是整数
的,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向下取整。

   ②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已满 24 个月,且补偿义务人在《补偿协议》项下的
到期补偿义务(包括盈利预测补偿的连带责任)已履行完毕,冯忠、冯志凌、无
锡英航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总数中的 5%解除限售,计算结果不是整数的,
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向下取整。

   ③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已满 36 个月,且补偿义务人在《补偿协议》项下的
到期补偿义务(包括盈利预测补偿的连带责任)已履行完毕,冯忠、冯志凌、无
锡英航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总数中的 20%解除限售,计算结果不是整数
的,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向下取整。

   ④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已满 48 个月,且补偿义务人在《补偿协议》项下的
到期补偿义务(包括盈利预测补偿的连带责任)已履行完毕,冯忠、冯志凌、无
锡英航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总数中的 25%解除限售,计算结果不是整数
的,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向下取整。

   ⑤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已满 60 个月,且补偿义务人在《补偿协议》项下的
到期补偿义务(包括盈利预测补偿的连带责任)已履行完毕,冯忠、冯志凌、无
锡英航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其余对价股份解除限售。
   (2)益宇投资所持股票的锁定期安排

   益宇投资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分五次解除限售,具体如下:

   ①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已满 12 个月,且补偿义务人在《补偿协议》项下的
到期补偿义务(包括盈利预测补偿的连带责任)已履行完毕,益宇投资因本次交
易取得的对价股份总数中的 25%解除限售,计算结果不是整数的,解除限售的股
份数量向下取整。

   ②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已满 24 个月,且补偿义务人在《补偿协议》项下的
到期补偿义务(包括盈利预测补偿的连带责任)已履行完毕,益宇投资因本次交
易取得的对价股份总数中的 25%解除限售,计算结果不是整数的,解除限售的股
份数量向下取整。

   ③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已满 36 个月,且补偿义务人在《补偿协议》项下的
到期补偿义务(包括盈利预测补偿的连带责任)已履行完毕,益宇投资因本次交
易取得的对价股份总数中的 40%解除限售,计算结果不是整数的,解除限售的股
份数量向下取整。

   ④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已满 48 个月,且补偿义务人在《补偿协议》项下的
到期补偿义务(包括盈利预测补偿的连带责任)已履行完毕,益宇投资因本次交
易取得的对价股份总数中的 5%解除限售,计算结果不是整数的,解除限售的股
份数量向下取整。

   ⑤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已满 60 个月,且补偿义务人在《补偿协议》项下的
到期补偿义务(包括盈利预测补偿的连带责任)已履行完毕,益宇投资因本次交
易取得的其余对价股份解除限售。

   (3)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事项

   ①如交易对方中的自然人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等
自然人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司
章程》中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②本次发行完成后,交易对方因上市公司实施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取
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限约定。
三、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2015 年 2 月 2 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重大事项的停牌公告》,上市公司股
票于 2015 年 2 月 2 日起上午开市起停牌。
    2015 年 2 月 16 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披露上
市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 2015 年 2 月 16 日(星期一)上午开
市起,按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继续停牌。
    2015 年 4 月 23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本次交易《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相关议案。
    2015 年 5 月 16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苏
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相关议案。

       (二)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交易尚须取得天华超净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四、股份转让限制及股份权利限制
       (一)股份转让限制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的天华超净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其限售情
况详见本节“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五)锁定期”。

       (二)股份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天华超净股份。



五、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
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的情
况。
    根据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双方对本次交易
后人员的安排约定如下:

   (1)双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设立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其中上市公司推荐 4 名董事,冯忠、冯志凌推荐 3 名董事。

   (2)双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上市公司推荐;
宇寿医疗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冯忠、冯志凌推荐。

   (3)对于标的资产所涉及的相关员工,本次交易不改变该等员工与其工作
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劳动合同关系继续有效,但本协议第 10.2 条约定
的标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注:即上条规定的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高级管理人员)除外。

   (4)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应确保标的公司核心团队成员应当继续服
务于标的公司,服务期限不少于 5 年,并确保标的公司 5 年内业务平稳过渡。上
述人员作为核心团队成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遵守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章程等各项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确保标的公司持
续、合法经营。

   (5)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应确保标的公司核心团队成员在标的公司
工作期间,其本人及其近亲属除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和/或在标的公司任职之外,
不得进行任何与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直
接或间接拥有、管理、控制、投资与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从事的业务相竞争的任
何业务。核心团队成员从标的公司离职后两年内,上述人员应无条件遵守本项承
诺。核心团队成员竞业限制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执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与上市公
司间进行重大交易的计划或其他安排。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
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
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冯忠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冯   忠


                                               签署日期:2014年5月16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冯志凌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冯志凌


                                               签署日期:2014年5月16日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英航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英航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冯   忠


                                               签署日期:2014年5月16日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益宇投资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益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
                                                     冯志凌


                                               签署日期:2014年5月16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冯忠身份证复印件;
    二、冯志凌身份证复印件;
    三、无锡英航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益宇投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天华超净与冯忠、冯志凌、同成创展、无锡英航、益宇投资、凌悦投资、
包仲良、郭一鸣、关平、冯晓丹、郑秉权等11名交易对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
和《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六、天华超净与裴振华先生签署的《认购协议》和《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七、天华超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所
上市公司名称                                                   江苏省苏州市
               公司                            在地

股票简称       天华超净                        股票代码        300390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
               冯忠
人名称 1                                       务人 1 住所     ****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
               冯志凌
人名称 2                                       务人 2 住所     ****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无锡英航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锡山区东北塘锡港路 121 号
人名称 3                                       务人 3 注册地

信息披露义务   苏州益宇投资中心(有限合        信息披露义      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
人名称 4       伙)                            务人 4 注册地   旅大厦 6 幢 1105 室


                                               有无一致行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
                                               动人            有   √    无    □
份数量变化     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
人是否为上市                                   务人是否为
               是     □     否   √                           是   □     否   √
公司第一大股                                   上市公司实
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
                 股票种类:不适用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0.00 万股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持股比例:0.00%
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     变动数量: 13,500,000 股
后,信息披露     变动比例:9.80%
义务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数量     备注:本次交易完成后,如配套融资得以实施,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天华
及变动比例       超净的股权比例将由 0%增加至 9.80%;如未能实施,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
                 天华超净的股权比例将由 0%增加至 10.11%。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是   □         否 √
来 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是   □           否   √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是 □           否        □
害上市公司和   不适用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是    □   否        □
的负债,未解
               不适用
除公司为其负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         否        □
准
               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
               本次交易尚须经天华超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
准
               准。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

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

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冯   忠




                                                      2015 年 5 月 16 日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冯志凌




                                                      2015 年 5 月 16 日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锡英航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冯   忠


                                              签署日期:2014年5月16日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益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
                                                     冯志凌


                                              签署日期:201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