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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华超净: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25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规定,作为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
见

     通过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审核,我
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苏州天华超净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
方占用资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
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16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规定,对公司关联
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审
查,在报告期内,公司无关联交易事项发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三、关于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
有效执行,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业务活动、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起到了良好
的控制和风险防范作用。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6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经审阅,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相关信
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五、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审阅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董事
会提出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为此,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六、关于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和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次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同意公司本次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及存货
跌价准备。

       七、关于聘任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我们事前审核,华普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执
业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项目人员在审计过
程中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鉴于该所能够严格执行相关审计规程和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我们同意续聘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的外部审计机构,并同
意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沈同仙                                    李丹云



                                               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