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华超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3-09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0)承义法字第00056号
致: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
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超净”)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
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天华超净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天华超净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天华超净股东和授权代表共9名,持有天华超净
246,287,716股,均为截止至2020年3月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天华超净股东。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天华超净第五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
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
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
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票进行了
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
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为: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
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246,287,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天华超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2020)承义法字第00056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司 慧
张 亘
二○二〇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