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华超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2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0)承义法字第00118号
致: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接受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超净”)的委托,指派鲍
金桥、陈野然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天华超净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天华超净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
二十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
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天华超净股东和授权代表共13名,持有天华
超净260,353,223股,均为截止至2020年5月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天华超净股东。天华超净董事、监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天华超净第五届董事会和第五届监事
会提出,并提前二十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
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
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
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以260,353,22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0股反对,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254,161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2、以260,353,22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0股反对,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告》。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9,254,161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3、以259,668,43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70%),0股反对,684,792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9年年度报告》
及摘要。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569,369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4434%;反对0股,弃权684,792股。
4、以258,522,77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69%),0股反对,1,830,447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9年度财务决
算报告》。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7,423,714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0.4932%;反对0股,弃权1,830,447股。
5、以258,522,77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69%),1,145,655股反对,684,792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9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7,423,714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0.4932%;反对1,145,655股,弃权684,792股。
6、以258,522,77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69%),0股反对,1,830,447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0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7,423,714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0.4932%;反对0股,弃权1,830,447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天华超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2020)承义法字第00118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陈野然
二○二○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