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华超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2-02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0)承义法字第00383号
致: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
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超净”)的委托,指派司慧、陈野然
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天华超净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天华超净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天华超净股东和授权代表共22名,其中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裴振华先生、容建芬女士、王珩女士和成南先生需回避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回避股东持有237,240,111股。因此,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的天华超净的非关联股东和授权代表共18名,持有天华超净13,951,622股,均为截
止至2020年11月2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天华超净股东。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天华超净第五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
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
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
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票进行了
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
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为: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23,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3%;反对2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95,9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76%;反对28,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裴振华先生、容建芬女生、王珩女士和成南先生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23,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3%;反对2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95,9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76%;反对28,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裴振华先生、容建芬女生、王珩女士和成南先生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23,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3%;反对2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95,9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76%;反对28,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裴振华先生、容建芬女生、王珩女士和成南先生回避表决。
前述1-3项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天华超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2020)承义法字第00383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司 慧
陈野然
二○二〇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