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华超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1-02-08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 号置地广场栢悦中心 5 楼 邮编: 230022
电话(Tel): (86-551)65609815 传真(Fax): (86-551)656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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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0)承义法字第 00406-5 号
致: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超净或发行人)
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本所作为天华超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2020)承义法字第
00406-1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和(2020)承义法字第00406-2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
所为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
师工作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1年2月5日下发《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
〔2021〕020035号)。本律师现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的要求,对
意见落实函中所涉相关法律事宜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律师系在审核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材料之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2、发行人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相
关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之原件与复印件、正本与副本相一致。
3、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声明或承诺而作出判断。
1
4、本律师仅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
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引用的名称、术语、简称与其在(2020)
承义法字第00406-1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和(2020)承义法字第00406-2号《安徽承
义律师事务所为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法律
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中含义相同。
6、本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天宜锂业氢氧化锂一期和二期建设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
高排放项目,主要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和
环保规定,并充分披露相关产业政策、环境政策变化可能引致的风险。请保荐
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天宜锂业氢氧化锂一期和二期建设项目主要能源资源消耗符合国家及
地方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项目
(一)一期建设项目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
天宜锂业一期建设项目为年产 4 万吨锂电材料 1 期 2 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
2
建设项目。根据四川诚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出具的《宜宾市天宜
锂业科创有限公司年产 4 万吨锂电材料 1 期 2 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节
能报告》(以下简称:《1 期节能报告》),该《1 期节能报告》结论性意见如
下:
1、与相关产业政策的合规性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有
关条款的决定》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 年第 21 号令),本项目不属于
鼓励类、限制类或者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
(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 23 号)中,氢氧化锂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中
的二次电池材料制造的重点产品。《1 期节能报告》认为该项目的建设符合相关
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要求。
2、能源消耗情况
本项目达产后,年消耗电力 7,793.39×104kWh,年消耗天然气 2,140.04
×104m3,年消耗 0.8MPa 饱和蒸汽 96,440t,年用 0#柴油 223.80t,年需要新水
33.53×104m3 ,年综合能耗折当量值标准煤 44,994.62tce、折等价值标准煤
59,965.72tce。其中电力占当量值综合能耗的 21.30%,天然气占综合能耗的
57.75%,0.8MPa 饱和蒸汽占 20.23%,0#柴油占 0.72%。《1 期节能报告》认
为该项目能源消费结构及用能总量合理。
3、项目能效指标
通过计算,项目电池级单水氢氧化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折当量值标准煤
2,249.7kgce/t、折等价值标准煤为 2,998.3kgce/t。《1 期节能报告》认为该项目
能耗指标水平与国内行业对比,设计产品能耗指标处于国内电池级单水氢氧化锂
行业先进水平。
3
4、节能审查情况
2019 年 5 月 14 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宜宾市天宜锂
业科创有限公司年产 4 万吨锂电材料 1 期 2 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节能
报告的审查意见》(川发改环资函[2019]585 号),审查意见原则同意《宜宾市
天宜锂业科创有限公司年产 4 万吨锂电材料 1 期 2 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
目节能报告》。
(二)二期建设项目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
天宜锂业二期建设项目为电池级氢氧化锂二期建设项目。根据四川诚志节能
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7 月出具的《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创有限公司电池级氢氧
化锂二期建设项目节能报告》(以下简称:《2 期节能报告》),该《2 期节能
报告》结论性意见如下:
1、与相关产业政策的合规性
本项目为电池级氢氧化锂生产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国家发改委令 2019 年第 29 号)鼓励类项目;项目产品氢氧化锂属
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 23 号)中的二次电池材
料制造的重点产品。综上所述,《2 期节能报告》认为该项目的建设符合相关产
业政策和产业规划要求。
2、能源消耗情况
项目建成达产后,消耗的能源有电力、天然气、蒸汽(0.6 兆帕,160℃)
和 0#柴油,其中年消耗电力 9,319.46×104kWh,年消耗天然气 2,667.56×
104m3,年消耗蒸汽 120,618t,年用 0#柴油 278.40t;消耗的耗能工质新水年用
量 49.78×104m3。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耗量折当量值标准煤 55,644.27tce、折等
价值标准煤 72,801.40tce。其中电力占当量值综合能耗的 20.58%,天然气占综
4
合能耗的 58.21%,蒸汽占 20.40%,0#柴油占 0.73%,新水占 0.08%。《2 期
节能报告》认为该项目能源消费结构及用能总量合理。
3、项目能效指标
通过计算,项目电池级单水氢氧化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折当量值标准煤为
2,225.77kgce/t、折等价值标准煤为 2,912.06 kgce/t。《2 期节能报告》认为该
项目的能耗指标与国内同行企业对比,单位产品设计能耗指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4、节能审查情况
2020 年 9 月 23 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出具了《关于宜宾市天宜锂业
科创有限公司电池级氢氧化锂二期建设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川经信审批
[2020]81 号),审查意见原则同意《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创有限公司电池级氢氧
化锂二期建设项目节能报告》。
(三)天宜锂业氢氧化锂一期和二期建设项目均已通过主管部门的节能审
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 修正)》第十五条的规定,国家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
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
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
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4 号)第三条的规定,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
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经核查,天宜锂业氢氧化锂一期和二期建设项目中,按照上述规定应当办理
5
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已取得主管部门节能审批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节能审查文件 节能审查意见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创有限公
司年产 4 万吨锂电材料 1 期 2 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
一期项目 同意
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川发改环资函[2019]585 号)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创有限公司
电池级氢氧化锂二期建设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川经信审批
二期项目 同意
[2020]81 号)
综上所述,天宜锂业氢氧化锂一期和二期建设项目主要能源资源消耗符合国
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规定,不属于高耗能项目。
二、天宜锂业氢氧化锂一期和二期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地
方环保规定,不属于高排放项目
(一)一期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合规情况
天宜锂业主要从事电池级氢氧化锂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公司在产品生产过
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性排放物,根
据四川省川工环院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创有限公司
年产 4 万吨锂电材料 1 期 2 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
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天宜锂业氢氧化锂一期项目具体污染物及其排
放、治理措施情况如下:
1、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天宜锂业氢氧化锂一期建设项目运行中废气主要为生料备料系统粉尘、回转
窑窑尾废气、熟料备料系统粉尘、1#热风炉烟气、酸化焙烧烟气(混酸机进料
口收集的酸雾和窑头出料口废气)、产品后处理粉尘、产品氢氧化锂装袋粉尘、
2#热风炉烟气、硫酸钠干燥和包装车间粉尘以及无组织排放粉尘废气。在采取
6
有效的治理措施后,项目各废气均可实现达标排放。
2、废水排放情况
天宜锂业氢氧化锂一期建设项目废水产生及治理措施如下表:
3
序号 废水污染源 产 生 量 m /d 治理措施 最终去向
经厂区沉淀池收集后回用于浸出制
1 酸化窑烟气处理废水 14.14 不外排
浆工序
经厂区沉淀池收集后回用于浸出制
2 分析化验废水 3.5 不外排
浆工序
经厂区沉淀池收集后用于浸出渣洗
3 车间地坪冲洗废水 43 涤后(本表格第 5 项),回用于浸出 不外排
制浆工序
冷凝收集后用于浸出渣洗涤后(本
物料蒸发浓缩冷凝水(包含
4 722.22 表格第 5 项),回用于浸出制浆工 不外排
蒸发罐洗涤废水)
序
本表格第 3、4 项收集后用于本项,产
5 浸出渣洗涤废水 765.22 不外排
生的洗涤废水回用浸出制浆工序
6 软水制备系统废水 14 直接返回至浸出制浆工序 不外排
经厂区初期污染雨水收集池收集后
300
7 初期污染雨水 (1,500m3/次取 回用于补充回转窑等设备循环池冷 不外排
5 天平均) 却水
经厂区沉淀池收集后回用于车辆冲
8 车辆冲洗废水 15 不外排
洗
经生活污水地埋式一体化二级生
园区污水
9 生活区生活污水 20 化处理系统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
厂
水管网
3、固体废弃物排放情况
天宜锂业氢氧化锂一期建设项目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及处置情况见下表:
排放源及名称 产生量 t/a 主要组分 性质 处置措施 处置量 t/a 排放去向
生料备料系统 返回生料备料
747.88 锂精矿 一般固废 747.88 综合利用
转化焙烧 除尘灰渣 系统
+酸化焙 焙烧熟料及熟
转型后的锂 一般固 返回熟料备料
烧装置 料备料收尘灰 1,580.83 1,580.83 综合利用
精矿 废 系统
渣
7
酸化窑焙烧
一般固 返回酸化窑混
烟气除尘灰 791.77 酸化熟料 791.77 综合利用
废 酸工序
渣
一般
废耐火砖 50 黏土 外售砖厂 50 外售砖厂
固废
危险废
钛基五氧 交有资质的单 交有资质的单
废催化剂 5.3 物 5.3
化二钒 位处置或利用 位处置或利用
HW50
浸出渣(含水 SiO2、 一般固
245,650.67Al2O3、 外售水泥厂 245,650.67 外售水泥厂
率 25%) 废
CaO
浸出装置 SiO2、
浸出液回调 一般固
3,200 Al2O3、 返回浸出工序 3,200 综合利用
渣 废
CaO
返回粗品氢氧
氢氧化锂产
一般固 化锂返溶工序
品后处理除 59.74 氢氧化锂 59.74 综合利用
氢氧化锂 废 以及浸出制浆
尘灰渣
+硫酸钠 工序
装置 硫酸钠烘干
一般固 直接包装成产
工序除尘灰 154.122 硫酸钠 154.122 综合利用
废 品硫酸钠
渣
CaSO4- 收集后外售水 收集后外售水
脱硫石膏 54.25 一般固废 54.25
H2O 泥厂 泥厂
按照《中华人 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 民共和国固体
酸性或碱
危险废 废物污染环境 废物污染环境
性废液,含
实验室废液 6 物 防治法(修订 6 防治法(修订
锂、钙、钠
HW49 草案)》的要 草案)》的要
等离子
求进行妥善处 求进行妥善处
置 置
危险废
维修车间废 交有资质的单 交有资质的单
环保及公 0.1 矿物油 物 0.1
机油 位处置或利用 位处置或利用
用工程 HW08
生活垃 环卫部门定期 由环卫部门
生活垃圾 44 生活垃圾 44 统一收集处
圾 清运 理
生活污水处 生活污水 一般固 环卫部门定期 由环卫部门统
2 2
理污泥 处理污泥 废 清运 一收集处理
SiO2、
生产废水沉 一般固 返回生料备料 返回生料备料
5 Al2O3、 15
淀渣 废 系统 系统
CaO 等
由废品收购站 由废品收购站
废包装材料 0.5 废纸箱等 一般固废 0.5
回收 回收
8
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认为:天宜锂业氢氧化锂一期建设项目废气污染源治
理措施较为完善,有组织、无组织废气经相应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能够实现达
标排放;项目所有固体废弃物去向明确,处置妥当,全部实现综合利用,不外排,
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废水污染源治理措施较为完善,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
用于生产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废水经过厂区地埋式一体化二级生化处理系统
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目前,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上述污染物的排放量符
合相关的排放标准。
2019 年 7 月 30 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出具《关于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创有
限公司年产 4 万吨锂电材料 1 期 2 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批复》(川环审批[2019]78 号),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
响评价总体结论。
(二)二期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合规情况
经核查,天宜锂业氢氧化锂二期建设项目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投
项目,项目尚在建设过程中,未产生污染物排放,但该项目已于 2020 年 12 月
取得了四川省川工环院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创有限
公司电池级氢氧化锂二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取得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
(三)天宜锂业氢氧化锂一期和二期建设项目取得了相应的环评批复
天宜锂业氢氧化锂一期和二期建设项目均履行了所需的环评手续并取得了
相应的环评批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文件 环评批复意见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创有限公司年产 4
一期项目 同意
万吨锂电材料 1 期 2 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9
报告书的批复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创有限公司电
池级氢氧化锂二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宜环审
二期项目 同意
批[2020]78 号)
(四)天宜锂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天宜锂业已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为“91511523MA64CKAA7B001V”,
有效期限自 2020 年 09 月 18 日至 2023 年 09 月 17 日止。
天宜锂业自成立以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标
准,采取积极的环境保护措施,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证》的排放标准进行违规
排放的情形。
(五)天宜锂业环保合法合规情况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公司控股子公司天宜锂业的
环保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天宜锂业成立至今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
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形。
2021 年 2 月 7 日,宜宾市江安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2018 年 11 月
19 日至今,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创有限公司能够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公司建设的项目符合国家清洁生产水平要求,满足污染物
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不
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也不存在因此受到我局处罚的情形。”。
因此,天宜锂业氢氧化锂一期和二期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地
方环保规定,不属于高排放项目。
三、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10
1、查阅了关于企业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方面的法律法规;
2、取得了天宜锂业一期和二期建设项目的节能报告;
3、取得了有权机关出具的关于天宜锂业一期和二期建设项目的节能审查意
见;
4、取得了天宜锂业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及关于天宜锂业一期和二期建设
项目的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文件;
5、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公司控股子公司天宜锂
业的环保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并取得了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天宜锂业氢氧化锂一期和二期建设项目不属于高耗
能、高排放项目,主要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和环
保规定。
11
(此页无正文,为(2020)承义法字第 00406-5 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
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
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司 慧
陈野然
年 月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