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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华超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2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1)承义法字第00129号

致: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

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超净”)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

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天华超净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天华超净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天华超净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21 名,持有天华超

净 231,091,602 股,均为截止至 2021 年 5 月 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天华超净股东。天华超净董事、监事、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分别由天华超净第五届董事会和第五届监事

会提出,并提前二十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

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

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票进行了

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

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为:

       (一)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0,806,7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67%;

反对28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2%;弃权3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二)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0,806,7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67%;

反对28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2%;弃权3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三)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0,806,7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67%;

反对28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2%;弃权3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四)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799,5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36%;

反对29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30,806,7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67%;
反对28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2%;弃权3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806,7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67%;

反对28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2%;弃权3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806,7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67%;

反对28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2%;弃权3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666,3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60%;

反对4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39%;弃权3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0,806,7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67%;

反对28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2%;弃权3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天华超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2021)承义法字第00129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司 慧


                                               张 亘



                                                 二○二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