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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华超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7月)2021-07-31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天华超
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
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登记备案和管理工
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
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证券事务部审核,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
事长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
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同时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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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转让、
报废;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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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尚未公开的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方案;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人的
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
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事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
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
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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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登记备案制度

    第九条上市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
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
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
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
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
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上市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
应当向本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本所补充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九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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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
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
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涉及各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汇总工作。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
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
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江苏证监局进
行报备。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
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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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应当
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承诺书、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
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
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江苏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证券事务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
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有关规定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
监局。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
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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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
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
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原《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二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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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了解到的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相关信息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指定网站上正式
公开披露,属于内幕信息。本人(本单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现作以下承诺:
    一、充分了解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基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对于所了解的内幕信息予以严格保密,绝不泄露该内幕信息。
    三、严格按规定传递、保存和销毁相关涉密文档,如因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
露或者可能发生泄露,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内幕信息
扩散。
    四、本人(本单位)绝不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绝不利用
内幕信息为本人(本单位)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本人(本单位)因主观或者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的,愿意按照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承担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公司、本人(本单位)各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诺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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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各内幕信息知情单位或个人: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要求,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
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本次向贵单位/个人提供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贵单位/个人
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现将有关保密义务及责任
告知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
     3、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亲属、朋友或他人谋利;
     4、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
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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