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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华超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9-22  

                        证券代码:300390           证券简称:天华超净          公告编号:2021-089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1 年 9 月 22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1 年 9 月 22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2
日 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 99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裴振华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召集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0 人,代表股份 251,202,811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3.09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222,715,36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8.20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4 人,代表股份 28,487,442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4.887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4 人,代表股份 37,975,94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6.51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9,488,498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627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4 人,代表股份 28,487,44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887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 1.00   审议《关于与江安县人民政府拟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202,8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975,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2.00   审议《关于与甘眉工业园区拟签订项目投资合同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1,202,8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975,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