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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华超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2-2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楼,200041

              23-25&27 Garden Square, 968 Beijing West Road, Shanghai, China, 200041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




                    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冠疫情影响,本所律师通过线下结合
线上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2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 事会于
2022 年 12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
了《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 14 点 30 分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双马
街 99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裴振华先生因个人身体原因未能主持
本次会议,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陆建平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
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26 日的上午 9:15-
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2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
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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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19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228,570,833 股,占公司股 份 总 数 的
38.865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
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1.01 选举裴振华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226,855,17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99.2494%。

     1.02 选举陆建平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229,047,32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100.2085%。

     1.03 选举王珩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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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得票数 228,582,2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50%。

     1.04 选举费赟超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228,415,2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99.9319%。

    议案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2.01 选举黄学贤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229,150,72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100.2537%。

     2.02 选举龚菊明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227,650,2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99.5972%。

     议案三:《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的议案》

     3.01 选举陈雪荣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228,019,6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99.7589%。

     3.02 选举项燕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229,116,424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100.2387%。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无特别决议议案;公司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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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
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
经办律师为张隽律师、龚立雯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张   隽




                                        龚立雯




                                                       202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