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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华超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3-10  

                        证券代码:300390           证券简称:天华超净          公告编号:2023-014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3 年 3 月 1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3 年 3 月 10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0
日 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 99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裁陆建平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召集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45 人,代 表股份总数为
228,721,0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71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6 人,代表股份 219,789,63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32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8,931,3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94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5 人,代表股份 17,072,161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66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8,140,764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1.271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8,931,3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94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
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 1.00   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8,685,4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4%;
反对 3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036,5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15%;反对 3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0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2.00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8,697,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9%;
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弃权 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049,0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7%;反对 1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32%;弃权 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