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华新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3月)2023-03-29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体现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
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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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
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六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
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
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
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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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和原则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等。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及内容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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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
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
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及时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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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
领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事务部应
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
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对自愿性披露信息有任何疑
问,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可以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
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
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应对已披露的
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
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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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
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十八条 在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
司在会后最迟不超过一天的时间内,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电话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
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三十条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
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起
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
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二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
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
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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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六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
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
表人也可以参与。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
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
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四节 公司接受调研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
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
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
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
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调研机构及个人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前,应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证券事务部填写预约登记表(附件1),
经董事会秘书审定调研、采访需求并同意接待后,证券事务部负责联系特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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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时间和方式,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
其签署承诺书(附件2)。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
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
行。
第五节 互动易平台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
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
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
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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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七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
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
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
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
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
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相
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
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
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
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
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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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七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
媒体采访相关信息,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十八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
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
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
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
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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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原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动失
效。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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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来访预约登记表
来访联系人姓名 职务
联系人工作单位
( )个人、( )机构、
来访人员类型
( )媒体、( )其他
来访人员名单
序号 工作单位 姓名 职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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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来访人员关注内容(可另附调研交流提纲)
1.
2.
3.
接待确认信息
接待时间
确认人签字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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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承诺书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
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
沟通或问询;
2、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
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
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3、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
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
露该信息;
4、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
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
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6、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7、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签署后即生效,有效期为二年;
8、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
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来访人(单位):
承 诺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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