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楼,200041 23-25&27 Garden Square, 968 Beijing West Road, Shanghai, China, 200041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 关于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3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苏 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星期二)14:00 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双马街 99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裴振华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会 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4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4 月 18 日的上午 9:15-9:25,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3 年 4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 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41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227,636,6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545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 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 果: 同意 227,631,135 股, 占出席 会议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99.9976%;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二:《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 果: 同意 227,631,135 股, 占出席 会议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99.9976%;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三:《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 果: 同意 227,631,135 股, 占出席 会议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99.9976%;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四:《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 果: 同意 227,630,535 股, 占出席 会议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99.9973%;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五:《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 果: 同意 227,631,135 股, 占出席 会议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99.9976%;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六:《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结果 :同 意 227,113,585 股, 占出 席会 议 有效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 的 99.7702%;反对 344,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4%;弃权 17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3%。 议案七:《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 果: 同意 227,313,742 股, 占出席 会议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99.8582%;反对 322,89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8%;弃权 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八:《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 果: 同意 220,272,188 股, 占出席 会议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96.7648%;反对 5,231,99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84%;弃 权 2,132,4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68%。 议案九:《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 果: 同意 220,227,288 股, 占出席 会议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96.7451%;反对 7,409,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49%;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十:《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 果: 同意 220,226,388 股, 占出席 会议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6.7447%;反对 7,409,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49%;弃 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议案十一:《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 果: 同意 220,226,388 股, 占出席 会议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96.7447%;反对 7,409,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49%;弃 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议案十二:《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 果: 同意 220,220,588 股, 占出 席 会议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96.7422%;反对 7,415,14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74%;弃 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议案十三:《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 果: 同意 220,221,488 股, 占出席 会议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96.7426%;反对 7,412,14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61%;弃 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议案十四:《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同意 220,226,388 股, 占出席 会议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96.7447%;反对 7,409,34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49%;弃 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议案十五:《关于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 果: 同意 227,624,135 股, 占出席 会议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99.9945%;反对 9,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议案十六:《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 果: 同意 227,631,135 股, 占出席 会议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99.9976%;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 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十七:《关于制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 果: 同意 227,627,235 股, 占出席 会议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99.9959%;反对 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议案十八:《关于制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 果: 同意 227,628,335 股, 占出席 会议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99.9964%;反对 8,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 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其中议案八至议案十一属于特 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一至议案十八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 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 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 办律师为张隽律师、王伟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张 隽 王 伟 2023 年 4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