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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思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11-15  

						证券代码:300433           证券简称:蓝思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18-091

债券代码:123003           债券简称:蓝思转债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14 日(星期三)下午 14:00,在长沙市榔梨街道龙华村阳光东路,

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行政楼五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11 月 11 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

议由董事长周群飞女士主持,应出席董事 7 名,实际出席董事 7 名,公司全体监

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经与会董事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及回购注销已授予权益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核,认为:由于近期国内证券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本公司股票

价格持续低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权益的授予价格,

若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结合激励对象

意愿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讨论结果,从公司长远发展和员工切身利益

出发,经审慎研究后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 / 14
       并以10.28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52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6,605,525股、以9.00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62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合 计 1,093,100 股 ; 注 销 172 名 激 励 对 象 已 授 予 但 尚 未 行 权 的 股 票 期 权 合 计

       3,365,000份。同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发布的(临2018-093)《关于终止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已授予权益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表了专

       项法律意见,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发布的有关内容。

            表决结果:四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因公司董事长周群飞女士、副

       董事长郑俊龙先生与部分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董事周新益女士为本次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故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核,同意公司根据 2018 年 10 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的《公司法》,以及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发布的《关

       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对《公司章程》以下条款进行修订并将本项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1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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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激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2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年内转让给职工。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3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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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本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公司股份方案;
(十)修改本章程;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一)修改本章程;
事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作出决议;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30%的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六)审议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的事项;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公司 (十七)审议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4 / 1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关联交易,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关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
    联交易;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公司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的关联交易,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关
    事项。                                      联交易;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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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 (六)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
    项规定的担保事项;                          项规定的担保事项;
    (七)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者变更;          (七)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者变更;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八)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本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公司股份方案;
    他事项。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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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事项。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七)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对
    的方案;                                    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作出决议;
5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6 / 14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 查总经理的工作;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
    下:                                      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 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
    持续发展。                                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
    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法 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法
6   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利润分配方式 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利润分配方式
    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 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                            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1、在公司当年盈利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数且能够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 数且能够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
    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 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


                                     7 / 14
润,且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 润,且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的利润的 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的利润的
15%。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 15%。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 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
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 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
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可以根据盈 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可以根据盈
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重大资金支出 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以现金为
指以下情形之一:                          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本公司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3,000 万元;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3,000 万元;
(3)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的其他情形。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3)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 的其他情形。
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采取发放股票股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
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 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 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
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 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采取发放股票股
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 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
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 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
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
和长远利益。                              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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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和长远利益。
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80%;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4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4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应达到 20%。                                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应达到 20%。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 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
表决同意。                                  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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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
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 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
票方式。                                  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 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
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票方式。
(五)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下决策程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研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
究论证:                                  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 (五)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
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 下决策程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研
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究论证:
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
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 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
发表明确意见。                            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 发表明确意见。
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
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 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
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 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
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 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
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 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询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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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 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
独立意见。                                 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
5、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 询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
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 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
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独立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程序:               5、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 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
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程序: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 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
营亏损;                                   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
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 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
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 营亏损;
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
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 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
前年度亏损;                               致公司经营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事项。                                     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 前年度亏损;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 事项。
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
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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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 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
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 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
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 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
决同意。                                     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
(七)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决同意。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七)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
决议的要求;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决议的要求;
作用;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分保护等。                                   作用;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
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 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
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分保护等。
(八)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
制                                           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
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 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 (八)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
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 制


                                   12 / 14
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1、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
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 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
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 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
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 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
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 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 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
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 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
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
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分配基本原则,重新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
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
                                            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
                                            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分配基本原则,重新
                                            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七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核,同意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下午 14:00,在长沙市榔梨

街道龙华村阳光东路,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行政楼一楼 VIP 会议室,召

开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的具体安排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临2018-094)《关于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表决结果:七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特此公告。




                                  13 / 14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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