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思科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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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18]第242号
致: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蓝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
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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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蓝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合称“《董事会公告》”),
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
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
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
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下午 14:00 在《董事会公告》所通知的会议
地点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
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周群飞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 2018 年 11 月 2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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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全体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关于终止实施<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已授
予权益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
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师
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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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得通过。具体为:
1、《关于终止实施<2017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已授
予权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3,745,27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022%;反对 225,48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9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1,693,12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5%;反对 225,48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66,630,6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2%;反对 230,5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弃权 100,9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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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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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8]第242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张炯 蔡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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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珂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