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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思科技: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2021-01-08  

                                                                                      法律意见书




                                     关于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广东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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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本所”)
作为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或“公司” 或“蓝思科技”)
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现为发行人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通过现场见证、审验相关文件资料等方式对本次发行的发
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见证。
    信达仅就与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
                                                        法律意见书


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
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信达及信达律师并
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文件和资
料。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
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
见。
       信达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报告本次发行过程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监管机构审核,并对信达出具的法律意见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信达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备案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有关部门,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0 年 4 月 10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
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议案,并提请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2020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中与本次非公
开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具体事宜。
       发行人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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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在公司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
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授权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
后,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
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已通过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审议,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 中国证监会注册过程
    发行人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蓝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
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出具《关于同意蓝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13 号),同
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
月内有效。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现阶段所有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一)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和申购报价单的接收
    1、首次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
    根据相关认购邀请文件发送记录,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合称“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商”)向其与蓝思科技共同确定
的特定对象发出了《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一《蓝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
单》”)等文件。
    上述《认购邀请书》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发行价
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等内容;上述《申购报价单》包含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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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接受《认购邀请书》确定的认购条件与规则、同意按照约定价格申购等内容。
       2、首次申购报价单的接收
       经信达律师见证,2020 年 12 月 15 日 8:30-11:30,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
文件共提交 12 份,其中 1 份提供有效报价但未按照约定时间及时缴纳申购保证
金,经发行人及联合主承销商确认,作为无效报价剔除。11 份为有效申购。有
效申购的主要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             申 购 资 金总
序号       询价对象名称
                                                      (元/股)            额(万元)
                                                      28.00                40,000
1          邓克维                                     27.00                40,000
                                                      26.00                40,000
                                                      27.60                48,000
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60                49,000
                                                      25.60                50,000
3          深圳市中均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7.03                40,000
                                                      26.39                40,000
4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5.76                40,000
                                                      25.44                40,000
                                                      27.03                80,000
5          湖南财信精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6.39                80,000
                                                      25.44                80,000
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04                40,000
7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44                42,000
                                                      26.01                69,000
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51                70,000
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5.44                70,000
                                                      25.57                40,000
10         宁波君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44                45,000
                                                      28.10                40,000
11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10                80,000
                                                      26.10                100,000
       3、追加认购邀请书的发送
       根据首轮认购申购报价情况,经发行人与联合主承销商统计,本次认购有效
认购资金小于本次拟募集资金的需求总量、有效认购股数未达到拟发行股数,且
有效认购家数不足 35 家,发行人与联合主承销商协商后,决定以首轮竞价确定
的发行价格(即 25.44 元/股),对认购不足的部分进行追加认购,并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 208 名符合特定条件的投资者发送了本次发行的
                                                               法律意见书


《追加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并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至 17 日期间以电子邮件
的方式向 3 名在追加认购期间表达意向且符合特定条件的投资者补充发送了本
次发行的《追加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
       4、追加申购报价单的接收
       联合主承销商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至 12 月 24 日(截止 2020 年 12 月 24
日 16:00),对本次追加申购进行了簿记,在追加申购的有效时间内,联合主承
销商共收到《追加申购报价单》11 份,1 名投资者未按《追加认购邀请书》要求
按时发送全部申购文件,被认定为无效报价,其余 10 份《追加申购报价单》为
有效报价,具体如下:
编号     申购方名称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1        邓克维                                25.44               5,000.00

2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5.44               20,000.00

3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44               20,000.00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
4                                           25.44                  140,000.00
         司

5        长沙领新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44                500,000.00

         深圳国调招商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6                                           25.44                  45,000.00
         业(有限合伙)

         GIC Private Limited(新加坡政府投资有
7                                              25.44               134,000.00
         限公司)

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5.44               63,000.00

9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44               44,000.00

1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44               21,000.00


       5、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
       本次发行的最终询价名单为《发行方案》中已报送的询价对象 203 名,《发
行方案》报送后至《认购邀请书》发送前新增意向投资者 2 名,《认购邀请书》
发送后至 T 日前新增意向投资者 3 名,以及启动追加认购程序后新增意向投资
者 3 名,共计 211 名,包括:截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收市后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
(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联合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70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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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6 家证券公司、22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3 家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QFII)、1 家期货公司、50 名其他机构投资者、9 名自然人。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
文件的内容合法有效;上述《认购邀请书》等法律文件所发送的对象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蓝思科技股东大会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的资格和条件。
       (二)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发行数量
       根据蓝思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决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
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
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 易总额/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 票交易总
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根据本次的申购和报价情况,主承销商与蓝思科技共同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
发行价格为 25.44 元/股,发行股份数量为 589,622,641 股,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获配股份数量及获配金额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最终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长沙领新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1                                       196,540,880           4,999,999,987.20
         合伙)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
2                                       55,031,446            1,399,999,986.24
         限公司
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52,279,873         1,329,999,969.12
         GIC Private Limited(新加坡政府投
4                                          51,493,718         1,310,000,185.92
         资有限公司)
5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4,811,320         1,139,999,980.80
6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9,308,176         999,999,997.44
         湖 南财信 精进 股权投 资合伙 企业
7                                          31,446,540         799,999,977.60
         (有限合伙)
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654,088            499,999,998.72
         宁波君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9                                       17,688,679            449,999,993.76
         合伙)
10       邓克维                            17,688,678         449,999,968.32
11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509,433         419,999,975.52
12       深圳市中均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5,723,270         399,999,988.80
13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5,723,270         399,999,988.80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最终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1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723,270         399,999,988.80
合 计                                  589,622,641        14,999,999,987.04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
股数的确定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三)缴款及验资
       经查验,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向最终确定的全体认购对象发出了《蓝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
书》”)要求全体认购对象在规定的时限内,即 2020 年 12 月 29 日 15:00 前,
将扣除申购定金后需要补交的余款足额汇至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
定账户。
       2020 年 12 月 29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验证报告》
(天健验[2020]7-175 号), 验证截至 2020 年 12 月 29 日 15 时止,国信证券已
收到蓝思科技本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总额为 14,999,999,987.04 元。
       2020 年 12 月 30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验资报告》
(天健验[2020]7-176 号), 验证截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 16 时止,蓝思科技实
际已向特定投资者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89,622,641 股,应募集
资金总额 14,999,999,987.04 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90,849,056.5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4,909,150,930.49 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 16 时止,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4,973,479,998.00 元。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
平、公正,符合蓝思科技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一)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等文件,本次发行的认购对
象为共 14 名投资者。根据蓝思科技和联合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
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并经核查,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公司( GIC Private Limited)
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邓克维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余认购对
象均为合法存续的企业,具有认购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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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三十五名。
       (二)发行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
       根据蓝思科技和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及
承诺函等文件,发行对象具体如下:
       (1)长沙领新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认购对象为中国境内合
法存续的机构,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长沙领新产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基金编号 SNM724)属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应备案的私募基金。根据信达律师在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网站的查询结果,该企业已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2)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机
构,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编号 SN3042)属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所规定的应备案的私募基金。根据信达律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
站的查询结果,该企业已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机构,具备认购
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认购,不属于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应备案的私募
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4)GIC Private Limited(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公司)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QF2005ASO030),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该公司以自有资金认购,不属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所规定的应备案的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
续。
       (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机构,具备认购本次发
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该认购对象以其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 4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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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备案产品编码 SNM487)、诺德基金浦江 7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
编码 SNM424)、诺德基金浦江 37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 SNM358)、
诺德基金宏泰同信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 SNM409)、诺德基金
君泰扬子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 SNM153)、诺德基金滨江壹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 SLJ940)、诺德基金浦江 15 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备案产品编码 SLL859)、诺德基金浦江 3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
品编码 SLX626)、诺德基金股债平衡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
SNH535)、诺德基金滨江叁号再融资主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
SNG520)、诺德基金浦江 3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 SNM866)、
诺德基金浦江 4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 SNM688)、诺德基金浦
江 5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 SNP200)、诺德基金浦江 34 号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 SNP199)、诺德基金浦江 44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备案产品编码 SNP198)、诺德基金浦江 4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
码 SNN728)、诺德基金浦江 4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 SNN731)、
诺德基金浦江 5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 SNN732)、诺德基金浦
江 47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 SNN733)、诺德基金浦江 51 号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 SNP390)参与本次认购。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出具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上述认购产品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完成了备
案。
       (6)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机构,具备认购本次发
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该认购对象以其管理的朱雀祥泰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备
案产品编码 SLZ441) 、陕煤朱 雀新材料 产业资产 管理计划 (备案产 品编码
SGC729)、朱雀稳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 SNG765)、朱雀先进
制造产业链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 SLJ499)、朱雀专享 10 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 SGQ419)、朱雀专享 1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备
案产品编码 SNE924)、西北大学-朱雀公益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
SGC681)、朱雀穿越恒远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 SGC816)、朱雀合伙
全市场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 SGC846)。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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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上述认购产品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完成了备案。该
认购对象管理的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朱雀产业智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朱雀企业优胜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朱雀企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为公募基金,因此无需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7)湖南财信精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认购对象为中国境
内合法存续的机构,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湖南财信精进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SLB367)属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应备案的私募基金。根据信达律师在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网站的查询结果,该企业已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机构,具备认购本次
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认购,不属于应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应备案的私募基金或私募
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9)宁波君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认购对象为中国境内合
法存续的机构,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宁波君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基金编号 SNC813)属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应备案的私募基金。根据信达律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网站的查询结果,该企业已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10)邓克维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
    (11)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机构,具备认购本次发
行股票的主体资格;该认购对象以其管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价
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美丽中国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互联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融享 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成长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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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工商银行—富国中证红利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券投资
基金、富国富盛量化对冲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
富强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富盛 3 号量化对冲股
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富享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富鑫混合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富国富成混合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富瑞混合
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富增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四组合、全国社保基金四一二组合、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九零二组合、 富国基金量化 l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
SA0291)参与本次认购。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资产管理计划
备案证明》,上述富国基金量化 l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产品编码 SA0291)
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
则的相关规定完成了备案。上述其他产品均为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
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或养老金产品,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相关
备案或登记。
    (12)深圳市中均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机构,具备
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深圳市中均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认
购,不属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应
备案的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1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机构,具备
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认
购,不属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应
备案的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1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机构,具备认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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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该认购对象以其管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
方达安心回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裕
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瑞弘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瑞程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产品均为公募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
定办理相关备案或登记。
       (三)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和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
联合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
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
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
偿。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承销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
议规定的条件。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现阶段所有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及《承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
合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0〕2413 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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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
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
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公平、公正,发行对象合法合规,符合《证券法》《注
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预案、符合发行方案、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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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_____________              张   炯   _____________




                                          蔡亦文    _____________




                                          赵国阳    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