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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斯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3-2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445,股票简称:康斯特;
以下简称“康斯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于2015年4月
完成,持续督导期至2018年12月31日。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
券”、“保荐机构”)作为康斯特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
构,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东海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
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
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         马媛媛、唐玉磊

联系电话                   021-20333352、010-59707118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445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姜维利

董事会秘书                 刘楠楠

联系电话                   010-5697335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5 年 4 月 24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工作概况

    康斯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559号《关于核准北京康
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文核准,公司于2015年4月
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2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8.1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8,482.40万元,扣除发行有关的费用2,622.04万元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15,860.36万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京永验字 [2015]第21020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有关规定,东海证券对康斯特的保荐工作期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
发行保荐工作阶段;第二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自康斯特完成首发上市当年剩余时
间(上市日期2015年4月24日)以及2016年、2017年和2018年三个完整会计年度。
在整个保荐期间,东海证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
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细致的尽职调查工作,参与
康斯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查阅相关公开信息,要求企
业提供相关文件,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实地考察募投项目进展情况等方式,
密切关注并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顺利完成了对康斯特的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
下:

(一) 发行保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就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高管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
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进行充分详细的尽职调查,组
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
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
专业沟通;按照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 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信息披露

       持续督导期内,康斯特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代表人能够及时完成对定期报告或临时报
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工作,能够及时对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披露跟踪报告。

       2、现场检查及培训工作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及项目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对康斯特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中,保荐代表人重
点关注了康斯特的以下问题:(1)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否有效;(2)信息披露
是否与事实相符;(3)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用途是否一致;募集
资金的管理是否安全;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情况;(4)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为他人
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了规定的程序;(5)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的往来;(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化
情况;(7)经营状况;(8)公司及股东承诺是否履行;(9)现金分红制度执行
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定期对康斯特相关
人员进行培训。

    3、督导规范运作

    持续关注康斯特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及其表决事项,列席了康
斯特部分会议;持续关注康斯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康斯
特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
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康斯特合法合规经营;督导康斯特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4、督导募集资金使用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康斯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
金制度建设,督导康斯特按照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
规使用募集资金。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保荐机构原指派孙兆院、马媛媛为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持续
督导保荐代表人。
    2016年6月,康斯特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孙兆院先生因个人工作变动,不再负责
康斯特的持续督导工作,东海证券授权唐玉磊先生接替担任康斯特的持续督导保荐代
表人,继续履行督导职责。

    (二)其他重大事项

         无。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康斯特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
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的尽职
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康斯特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
项,康斯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
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的
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发行保荐过程中,康斯特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
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
工作。

    在保荐机构对康斯特持续督导期间,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会计师能够
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和信息披露档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
期间,康斯特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康斯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康斯特已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康斯特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马媛媛                     唐玉磊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赵俊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