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斯特: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2019-03-27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并就
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必要的问询及初步审
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18 年度审计
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能按时为
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该事务所
为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二、经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初步审查,公司 2018 年度日常交易均遵循了诚实
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未发生关联交易事项,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
前认可函》之签字页之一)
冯 文: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26 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
前认可函》之签字页之二)
郭蕙宾: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26 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
前认可函》之签字页之三)
钟节平: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