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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斯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0-10-23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0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经股东大会批准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在独立董
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工作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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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工作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工作组的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工作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五)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七)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査和评
   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
   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
   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査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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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工作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
           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工作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工作组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担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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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等。审计工作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
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审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和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二)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草稿)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下列报告进行评议,并将审
议后的相关提案的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审定、批准: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完整真实,公司重大的关
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对派驻财务总监任免、考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
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
       例会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召
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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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因特殊原因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在
充分了解会议内容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只
能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表决无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等方
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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