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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斯特: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10-23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0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
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
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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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和提案



     第四条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

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时;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

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

影响时;

     (五)对董事会的决策事项进行专题论证或提供有关咨询意见;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时;

     (八)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

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

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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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章   会议通知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

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

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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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

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

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

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

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

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三)委托书的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受托人的签名及签发日期。

       监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

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委托书应送达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的一名监事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

会议开始时由主持人向与会人员宣布。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

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三条    委托出席的限制

       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监事委托的

监事代为出席。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视其身份建议原选举机构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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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

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

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

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

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十七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监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

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会议

主持人应当对暂缓表决的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八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九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主席指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

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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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

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和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二十二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

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

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并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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