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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斯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10-23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0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

称“《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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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即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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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

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一)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

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

观、分析师会议及路演等;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

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

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

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告,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内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有

关通知至少应当提前两个交易日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发出,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

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年

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

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

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

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

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公司应当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

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

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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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

动主题等。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公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

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

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

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

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

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

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由专人负责认真接听

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     投资者要求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投资者交流会、股东大会

等活动,公司实行预约制度,投资者需提前至少两个工作日与公司进行预约登记。

投资者向公司进行预约时,应当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

属单位、调研或采访的主题及提纲等内容,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安排。

     第十七条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如果要进入工厂车间参观,必须获得公司董事长的批准,同时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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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技术工艺、生产流程等涉密情况,禁止参

观者在车间拍照、录像、摄像等。同时,公司应当至少指派一名技术总监或生产

总监等以上级别人员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时,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

等资料,并要求投资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交流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

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投资者提供的文档(如有)

等文件资料统一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

     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

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

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

应当按照《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

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

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信息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

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

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应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并密切注意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价格波动情况。如公司确信相

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立即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董事会办

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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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

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

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收集整理公司财务、项目开发及其经营活动等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

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

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通过电话、公司网站、电子邮件、传真及接待投资者来访等方式回答

投资者的咨询;

     (四)在网站上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及其他公司信

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公司信息资料,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

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

生误导;

     (五)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

     (六)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建立的良好

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

     (七)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

观、公正的报道;

     (八)保持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的良好交流与合作关系;

     (九)做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报告说明会、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十)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

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

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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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二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

识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加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

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

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

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

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按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

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在互动

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公司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

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

复上传,但应当在本次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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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

有)。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

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

后的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

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

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

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相冲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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