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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斯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0-10-23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0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
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经股东大会批准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三分之一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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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
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
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
经理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总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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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至少提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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