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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斯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0-10-23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0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

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将

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决策,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的交

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本制度对报告义务人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是董事会重大事项管理的办理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

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

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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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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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     公司新增贷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百分之二十;

       (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

       (十八)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二十)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

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一)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二)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内容;

       (二十七) 公司回购股份、利润分配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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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

       (二十八)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如下

事件: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二级

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市

场出售或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协议转

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实行实时报告制度。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

项的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第

一责任人,其职责包括;

       (一)     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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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     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     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

定;

       (五)     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

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二

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将重大事项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应在知悉重大事项当日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

通知董事会秘书;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

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应在知悉重大

事项当日向董事会秘书通知或报告与本部门及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事

项;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

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

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管理

部门。

       第十二条        发生前条所列重要事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

人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

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     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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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提交报告的责任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

责。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     各部门知道或应该知道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报告;

       (二)     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准备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进行审核;

       (三)     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

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     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

相关资料提交分管领导、总经理审签,或根据公司行政办公会议管理

规定,按实际需要提交相应的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审核;

       (五)     董事会秘书组织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

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批。

       第十四条        当本制度第六条所列事项触及下列时点时,报告义

务人提交重大事项报告并应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     公司各部门拟将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二)     有关各方拟就该重要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知道或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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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该重要事项时。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已披露重要事项的进展情况,包括:

      (一)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      就已披露的重要事项与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的,

应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或者已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书

发生重大变更甚至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及原因;

      (三)      重要事项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的;

      (四)      重要事项及主要标的逾期未完成的。

      第十六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

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

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

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

及时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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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

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

报告失实的,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处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作为对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考核的依据,其考核意见作为各部门及相关

责任人年度考评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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