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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斯特: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0-24  

                         证券代码:300445           证券简称:康斯特          公告编号:2020-078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653 号)核准,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斯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9,670,900 股,
发行价格 15.10 元/股,合计募集资金总额为 297,030,59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
用 12,266,049.82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 284,764,540.18 元。上述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关于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到位验资报
告》(京永验字(2020)第 210026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上地支行、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 年 9 月 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编号:2020-078)。

    鉴于本次募投项目由全资子公司北京桑普新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或“桑普新源”)实施,近日,公司、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上地支行、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四方监管协议(一)
    甲方: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桑普新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319
38929,截至 2020 年 9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 6,0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智
能校准产品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甲方和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
押。乙方应依法履行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在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时按照开户
银行要求,就相关信息的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
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
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
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登成、马媛媛可以随时到丙方
查询、复印甲方、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
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
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为避免疑问,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
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
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终止。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
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二) 四方监管协议(二)
    甲方: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桑普新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319
38904,截至 2020 年 9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 22,408.53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
“压力温度检测仪表智能制造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甲方和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
押。乙方应依法履行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在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时按照开户
银行要求,就相关信息的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
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
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
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登成、马媛媛可以随时到丙方
查询、复印甲方、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
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
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为避免疑问,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
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
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终止。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
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特此公告。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