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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斯特: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09  

                        证券代码:300445          证券简称:康斯特          公告编号:2020-081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一、 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股东大会届次: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 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11 月 9 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1 月 9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9 日
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9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1
     5. 股权登记日:2020 年 11 月 2 日(星期一)
     6.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5 号楼公司会议室。
     7. 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9名,代表股份
130,062,7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108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股份130,060,181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60.1073%。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共计1名,代表股份2,600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0.0012%。
     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共计2
名,代表股份2,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议案中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
事项。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
案并形成决议: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
进行相应修订,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本次
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2
     表决结果:同意130,062,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130,062,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130,062,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   《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130,062,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130,062,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   《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130,062,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130,062,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   《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130,062,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5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   《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130,060,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
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037%;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963%;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0.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130,062,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6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1. 《关于制定<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制定《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30,060,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
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037%;反对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963%;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谢发友、刘春景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谢发友律师、刘春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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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
      议》;


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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