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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斯特: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2021-04-16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帮助有购房需求的员工减轻购房负担,为部

分优秀的骨干员工提供首次购房借款的经济支持,缓解员工首次购房时的经济困

难,同时,为更好地吸引和留住关键岗位核心人才,完善员工激励机制,北京康

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使用部分自有资金为员工购房

提供无息借款。为规范员工购房借款的申请及审批程序,并确保不损害公司中小

投资者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分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员工。

     第三条 职责说明

    部门                                  职    责

 借款员工          借款的申请及资料准备,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董事长;

 业务部门          1)判断员工是否为骨干员工以及借款的必要性;

                   2)审核员工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判断员工是否为骨干员工以及员工资质是否符合公司制度规

              定;
人力资源部
                   2)审核申请资料的完备性;

                   3)本制度的归口管理和日常执行部门。

                   1)根据借款资金池预算判断是否放款及审核相应还款计划,并

   财务部     给出相应借款额度和借款期限的建议;

                   2)放款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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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按照员工还款计划催收回款。




行政企划部         审核《借款合同》保证合法性和有效性。

   董事长          员工借款申请、额度、借款期限的最终审批。

     第四条 申请条件

     如需申请公司购房借款,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1 申请人必须是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

     4.2 申请人必须在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连续服务三年以上(含三年),服

务年限的计算为自入职之日起至申请借款日;

     4.3 申请人级别需在 T5 及以上,为核心技术人员、高层次骨干员工,且不

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4 申请人在前两个年度绩效考核等级为“A”及以上,且无重大过失及处

罚记录;

     4.5 申请人购买房屋确实存在资金困难;

     4.6 借款用于申请人在工作所在地购买首套商品房自住,若申请人及其配偶

已有或曾有房屋产权登记的,包括但不限于现工作所在地房屋、自建房、原有房

屋已出售等情况,均不视为初次购房;

     4.7 申请人配偶双方同时在公司任职的,只有一方享有申请资格;若员工与

除配偶以外的人员共同合购首套住房的,不享有申请资格;

     4.8 无不良个人征信记录、未被银行列入黑名单、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

     4.9 每位符合条件的员工最多申请一次借款。

     第五条 服务期限要求

     借款人需自正式放款之日起连续为公司服务 5 年以上,若服务期内劳动合同

期满,则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服务期结束。

     第六条 借款额度及期限

     6.1 购房借款资金池

     公司购房借款资金池总额为 500 万元,员工购房借款的放款需在此资金池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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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内操作,超出预算的申请需待员工借款归还后方可再次借款。

     6.2 借款额度及期限

     每名员工借款总额不得超过 50 万元,申请人实际可借款金额由公司参考员

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绩效表现、职务层级、偿还能力等情况以及申请人数、借

款资金总额度等情况确定,借款期限统一为 5 年,分期还款。

     6.3 个人所得税

     员工取得无息借款,如税务局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承担,公司

代扣代缴。

     第七条 借款流程

     7.1 申请人准备的材料

     1)如需申请购房借款,员工需填写《员工购房借款申请表》,并准备以下证

明材料:

     无房证明:若申请人单身,需提供本人无房证明及父母在工作城市无两套

(含)以上住房的证明;若申请人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及夫妻双方的无房

证明、夫妻双方父母在工作城市无两套含以上住房的证明;

     2)购房证明:

     a. 已完成购房手续的(距申请借款日期不超过 18 个月),需提供《房屋预

售合同》、《房屋购买合同》、购房预付款发票、购房首付款发票、《商业贷款合同》、

《公积金贷款合同》等资料之一;

     b. 未完成购房手续的,需提供买房意向合同或者摇号中签资料等证明购房

行为的资料。

     7.2 借款审批

     符合申请条件的员工向部门提交材料,经部门经理、分管领导、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至董事长最终审批,由人力资源部反馈审批结果。

     7.3 借款发放

     1)审批通过,员工准备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签署《借款合

同》,经由行政企划部审核通过后,由财务部将款项汇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号;

     2)借款员工在购房买房办理出房屋产权证书后,需将房屋产权证书原件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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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件及复印件提供给公司留存。

     3)在借款期间,如员工提供的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告知公司人力资源部。

     7.4 还款要求

     1)还款期限

     放款完成后,员工按照还款计划每年还款,直至还清本金。

     2)还款要求

     a.原则上,员工根据借款期限分期还款,还款期限为 5 年。实际还款计划以

《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b.借款为无息借款,但因违反借款服务期条款,须追溯调整一次性付清余款

且全部借款按年利率 10%且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 倍,如当

期 LPR 的 4 倍低于 10%,则以 LPR 的 4 倍为标准支付借款利息;

     c.员工可以提前还款,提前还款部分,员工不得再次借用;

     d.在借款期限内,如员工未能按照约定期限还款,公司有权要求还款金额直

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扣除后当月工资剩余工资部分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

准。直至借款额全部清还为止,还款金额由人力资源部协同财务部结合借款合同

和员工税后工资进行测算。

     e.如在服务期未满 5 年内提前离职的或因员工原因造成劳动关系解除/终止

的,须在公司规定的日期内一次性付清尚未归还的借款。逾期还款的,公司有权

以应付借款人工资、奖金、报销费用等一切应得利益优先抵扣偿还借款。如离职

前未能还清所有借款的,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公司提前收回借款的情形

     公司在以下情况下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日期及时归还

借款且全部借款按年利率 10%且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 倍,

如当期 LPR 的 4 倍低于 10%,则以 LPR 的 4 倍为标准支付借款利息:

     8.1 员工擅自变更借款用途;

     8.2 员工获得借款后 2 个月内因故没有成功购房的;

     8.3 员工在借款申请过程中虚假陈述或在借款过程中伪造材料;

     8.4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给予“记大过”以上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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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借款后年度绩效考核等级为“C”;

     8.6 两次(含)未按照还款计划还款;

     8.7 规定的借款服务期限内离职的(包括但不限于辞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不再续签或被解雇)。

     第九条 破格申请的说明

     针对个别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高绩效优秀员工、特别引进人才等,可经公司管

理层讨论,董事长特别批准后申请享受购房借款。

     适用情况及申请条件:

     9.1 以上条款规定的借款申请条件、借款额度及期限、还款计划的规定;

     9.2 公司特别引进的高端人才或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人才;

     9.3 申请流程说明:沿用正常申请流程,由业务部门提报,同时申报材料附

相关业绩说明,由董事长审批后执行(流程仍需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提出意见作

为参考);

     9.4 借款额度、期限及还款计划以最终审批为准。

     第十条 其他

     10.1 员工本人如有造假或虚假陈述行为,公司将立即收回借款。

     10.2 部门审批人及相关职能审批人须严格审核员工申请资格,不得现隐瞒、

包庇;

     10.3 首套商业住房,仅指合法合规、无产权争议的商业住宅、商业公寓(以

不动产权证注明的房产属性为准),不含商铺、小产权房、违法违规建筑、办公

楼等非居住用途房产及自建房。

     第十一条 附则

     11.1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11.2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11.3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11.4 本制度的日常解释、执行和管理部门为公司人力资源部。

     11.5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