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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迈克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18  

						                   四川迈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在认真阅读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经讨

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等

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在公司生产经

营的各个关键环节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信息披露等各个

方面发挥了较好的风险管理控制作用。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

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558,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12 元人民币(含税),共计 6249.60

万元。


   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第 1 页 共 4 页
司章程》等规定及《股东未来三年(2015-2017)分红回报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了股东的合

理诉求,有利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成果,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利润

分配方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我们同意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公司 2015 年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核查我们认为:2016 年度,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

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预计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任何非公允交易,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运营的

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公司认真执行制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和《关联交易制度》,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

联方占用资金风险;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情况;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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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所属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子公司运营资金需求,

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

项。


       七、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7 年度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现状,

约束与激励并重,有利于进一步促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有利于提高公司

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公司聘任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查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质和历年工作情况,认为其具有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资格,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相关

业务审计资格,符合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条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

构,聘期一年。同意提交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

正》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以前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产生影响,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



                                                                             第 3 页 共 4 页
公允、更准确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况。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实

施上述会计估计变更。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政策进行的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会计处理规

定》等有关规定,经调整后能够更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和财务状况,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




   何丹______________   彭刚   ______________   李婉宜 ______________




                                                               2017 年 4 月 17 日




                                                                          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