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克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0-26
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10
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听取了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继续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继续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与了
解,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不超过 10,000 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不超过十二个月,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行为审批程序合法
合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二、关于提名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提名董事的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与了解,经讨论后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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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拟聘胥胜国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
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本人同意,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2、根据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我们认为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
质和能力,未发现被提名人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
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为此,我们同意聘任胥胜国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三、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与了解,
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我们认为公司符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现行公司债券政策和公开发行条件,具备发行公司债券
的资格和条件。
四、关于拟发行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拟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与了解,经讨论后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
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的各项条件
和要求,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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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债券的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债务结构、拓宽公司
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公开发行债券行为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为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事项。
五、关于公司符合发行中期票据条件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公司符合发行中期票据条件的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与了解,
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
要,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现行中期票据政策和公开发
行条件,具备发行中期票据的资格和条件。
六、关于拟发行公司中期票据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与了解,经讨论后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实际情况符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中期票据发行
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2、公司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债务结构、拓宽公司
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发行中期票据行为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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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事项。
七、关于为公司经销商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为公司经销商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
真核查与了解,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共和国担保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
2、本次对外提供担保推动公司渠道业务发展,帮助经销商解决在经营活动中的资金短缺
困难,实现公司与经销商共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要求。
为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提供担保的事项。
八、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经销商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经销商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
担保的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与了解,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共和国担保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
2、本次对外提供担保推动公司渠道业务发展,帮助经销商解决在经营活动中的资金短缺
困难,实现公司与经销商共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要求。
为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提供担保的事项。
本次会议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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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何丹______________ 李婉宜 ______________ 彭刚______________
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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