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克生物: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14
证券代码:300463 证券简称:迈克生物 公告编号:2018-086
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星期五)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3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14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
律师事务所委派 李波、李青 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唐勇
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总股本 558,000,000 股,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22 人,所
持股份 328,477,07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8.866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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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授权的代理人 19 人,所持股份 323,309,7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9408 %;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 3 人,所持股份 5,167,3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260 %;中小投资者(指
除以下股东之外的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 10 人,所持股份 32,306,61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897 %。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
形成本决议:
1、审议并通过《关于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8,307,30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3 %;反对 169,77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136,8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45 %;反对 169,7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5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
2、审议并通过《关于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8,307,30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3 %;反对 169,77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136,8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45 %;反对 169,7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5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
3、审议并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经销商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提
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8,307,30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3 %;反对 169,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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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136,8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45 %;反对 169,7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5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波律师、李青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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