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克生物: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0年6月)2020-06-23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
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了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
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
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
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经二分之一多数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委员会任职期限与董事任职
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设审计部,审计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
督下开展日常审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第 1 页 共 4 页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3、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4、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年报工作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
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
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
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
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配
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 2 页 共 4 页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
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
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
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
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度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主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办公室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第 3 页 共 4 页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即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事规
则有关上市公司适用的条款待公司上市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