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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迈克生物: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0年6月)2020-06-23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

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

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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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

问询;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协助前

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九)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

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

相关工作人员应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

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书面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 3 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

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应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 5 个交易日之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相关资料。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

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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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证券事务代表应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董事会秘书并不当然被免除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第十一条 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

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

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辞职比

照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与辞职有关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书面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则建议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

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

件、 正在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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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

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后续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

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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