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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克生物: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1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1/12 楼
电话:0571-89838088         传真:0571-89838099
邮编:310020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迈克生物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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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
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
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式、网络投票
的系统和投票时间、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4:00 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
区安和二路 8 号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61,913,397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7635%,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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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 登 记 的 相 关 材 料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27
名,均为截至 2022 年 5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 分 公 司 登 记 在 册 的 公 司 股 东 , 该 等 股 东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255,112,8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6531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800,578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1104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5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69,978,7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4257 %。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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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1,515,7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82%;反对 397,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9,581,1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18%;反对 397,6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8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1,515,7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82%;反对 397,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9,581,1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18%;反对 397,6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8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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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261,555,9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635%;反对 35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9,621,3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93%;反对 357,400 股,占出席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5107% ; 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4、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1,313,5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710%;反对 59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9,378,9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29%;反对 599,8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857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1,517,5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89%;反对 36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3%;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9,582,9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44%;反对 362,200 股,占出席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5176% ; 弃 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0 %。
     6、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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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259,634,6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300 %;反对 953,0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39 %;弃权 1,325,685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061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7,700,0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437%;反对 953,050 股,占出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3619 % ; 弃 权
1,325,68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8944 %。

     7、审议《关于确认 2021 年度董监高薪酬并审议 2022 年董监高薪酬与考核
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1,346,1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34 %;反对 53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37 %;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8 %。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9,411,5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895%;反对 533,600 股,占出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7625% ; 弃 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0 %。

     8、审议《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191,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683%;反对 528,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99%;弃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8 %。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9,416,4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965 %;反对 528,700 股,占出席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7555 % ; 弃 权
3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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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审议《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1,256,5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492%;反对 62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9 % ; 弃 权 33,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128 %。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9,321,9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14%;反对 623,200 股,占出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0.8906% ; 弃 权
33,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480 %。

     10、审议《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项下业务并
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项下业务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1,450,3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32 %;反对 463,0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
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9,515,6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83 %;反对 463,072 股,占出席
会 议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6617 % ; 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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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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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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