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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迈克生物: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10月)2022-10-25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保障

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地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

司章程》”),制定《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

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 1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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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 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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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公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东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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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

荐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披露相

关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且与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至少间隔 2 个交易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

工作日书面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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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东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

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

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公章。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该在授权委托书中详细填写该名代理人享有的代理

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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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

公司的股东大会。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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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股东发言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者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二)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大会主持人指

定发言者;

    (三)股东违反前项规定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者制止;

   (四)大会主持人应当按照规定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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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准。

       第三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

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候选人的产生,由前任董事会、监事会提名,并经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连续 180 天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董
                                                                          第 8 页 共 12 页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事或监事候选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

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当同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且候选董事、监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时,

该议案表决适用累积投票制度。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数之

积。

       (二)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

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

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

所代表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四)在差额选举时,两名董事候选人所得表决票数完全相同,且只能有其中一人当选,

股东大会应对两位候选人再次投票,所得表决票数多的当选。

       第四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但文字性调整或非实质事项的调整不视为对原提

案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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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

时投同意票。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 10 页 共 12 页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该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选举该

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

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第 11 页 共 12 页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含本数;“超过”、“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的“公司”指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指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本规则所称的“董事会”指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规则所称的“监事会”指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本规则所称的“《公司章程》”指《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条 本规则的修改、补充或废止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第 12 页 共 1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