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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迈克生物: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25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

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提供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

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

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

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

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

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

保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

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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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

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下同)提供的担保;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接受关联人的担保的,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

出决议。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

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慎判断。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四条第二款第(一)、(四)、(五)、(七)项情形的,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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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

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

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

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

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

公司利益等。

    第六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

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

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述担

保事项实际发生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担保额度。

    第七条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

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八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

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

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管理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

日向财务管理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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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管理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

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

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管理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

性复核。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

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

策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

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

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

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

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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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

或 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 董秘办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

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章 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接受反担保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含担保函,下同)。

    第二十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当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其他任何人不

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主要条款明确且无歧义。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规定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

    (四)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办法;

    (六)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对外担保(如抵押、质押)或接受反担保时,由公司财务管理部会同公

司法务人员妥善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接受反担保时必须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资产抵

押或质押的登记手续。



                             第五章 担保的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注销以及日常管理。财务管理部应设置

台账,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前,财务管理部应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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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极督促被担保人按时清偿债务。财务管理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

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管理部、法务人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及公司其他部门的审核意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经签署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

抵押或质押登记证明 文件等),财务管理部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呈报公司董事

会,同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

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部应关注和及时收集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负

债、或有负债的重大变动情况,企业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资产重

组,法定代表人变动,股权变动,到期债务的清偿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发现担保风险,并对

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及时提请公司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存在经

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董事

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准备启动追偿程序。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

未能按时履行偿债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提供担保事项,重

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和网站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比例等。

                                                                     第 6 页 共7页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如实向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

项。

       第三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息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

       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

之日止,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的相关

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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