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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迈克生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2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

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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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迟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

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公司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前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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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负有责任的董事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六个月的时间限制。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依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

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

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等申报其个人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及其亲属(包括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二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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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七)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劵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

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

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

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

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

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

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

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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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指定网站

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

定。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

相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

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 100%自动

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劵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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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

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

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

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

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自其实际离

任日起六个月内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将被全部锁定。



                                第五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

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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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

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

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

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

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

划。

       第三十一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

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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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

增持计划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要

求,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

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实施。



                                                                                 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