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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雄帝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10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就

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下述独立

意见:

    1、独立董事对《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

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

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对《关于<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发表的

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阅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的交流,我们认为:《2016 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

况。公司已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了有效

执行,能够适应企业运营管理的需要,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确保公司

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3、独立董事对《关于<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

关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 2016 年度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

    4、独立董事对《关于续聘 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受聘担任公

司审计机构以来,坚持独立审计的准则,勤勉尽责,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

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续聘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5、独立董事对《关于调整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发表的

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增加

至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增加至最高不超过

人民币15,000万元,该额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

    6、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核

报告》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其他

关联方不存在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7、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也不存在

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8、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

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
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

    9、独立董事对《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本

次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

意公司本次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方案。

    10、独立董事对《关于 2017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发表的独

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公司 2017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

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方案的制定、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全体独立董事:




         刘雪生                 徐冬根                 陈永涛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