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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雄帝科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2-11  

						证券代码:300546         证券简称: 雄帝科技          公告编号:2017- 087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已于 2017 年 11 月 24 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当日于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1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11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10 日

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 1 栋 C

座 9 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晶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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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 人,代表公司股份 67,850,84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837%。

    2、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公司股 67,850,84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183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4,403,7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71%。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林慧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850,8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403,79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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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67,850,8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403,79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王立峰律师、张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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